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外部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发挥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外部融资提供担保,并同意将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