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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部分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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