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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事项的核查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26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事项的核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2011年4月18日、4月19日、4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再次累计达到20%,2011年4月21日公司股票涨幅为9.99%。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股票交易自2011年4月22日起停牌。
  二、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向公司管理层及公司控股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并分别于2011年4月18日和4月20日发布了《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1年4月22日又发布了《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4月22日公司股票交易停牌后,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现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事项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经进一步核查,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本公司及有关人员无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
  2、经向公司管理层再次询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基本面无重大变化,不存在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要变化。
  3、经公司再次核查,公司不存在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经再次征询公司控股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除公司4月13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外,不进行其他关于本公司资产注入、非公开增发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运作。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经进一步核实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于本公司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2、经进一步自查与核实,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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