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文化”)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彦超先生、黄生先生、许大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伍爱群先生不再续任独立董事。我们作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2020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任职的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
王彦超:男,197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2014年美国University of Kentucky访问学者。2013年入选财政部(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财经法学》副主编,中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理事,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新文化独立董事。
黄生:男,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项目官员、新加坡管理大学李光前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新文化独立董事。
伍爱群:男,1969年10月出生,工商管理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科学院有机合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新文化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等。现任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上海航天有机材料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评审专家,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其中7次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20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
王彦超 | 8 | 8 | 2 | 0 | 0 | 否 |
黄生 | 8 | 8 | 1 | 0 | 0 | 否 |
伍爱群 | 8 | 8 | 5 | 0 | 0 | 否 |
姓名 | 出席次数 |
王彦超 | 3 |
黄生 | 3 |
伍爱群 | 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委员会工作制度,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独立董事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各项议案并提出合理建议。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共发表8次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0年度,独立董事通过现场交流、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及时获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前,及时、准确地为独立董事传递会议文件材料,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独立董事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并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披露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及《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新材料”)100%股权及上海华谊三爱富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销售”,与“常熟新材料”合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常熟三爱富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源新材料”),氟源新材料是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氟源新材料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实施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促进自身业务升级转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聚焦发展文化教育主业,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国新文化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新文化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已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充分提示。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的《国新文化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与氟源新材料签署该等协议。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指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确定且挂牌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中国证监会《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徐忠伟先生已经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国新文化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向关联方上海三爱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是基于其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本次交易支付的借款利率公允,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二)2020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改聘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刘登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总经理姚勇先生不再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三)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管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共九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董事会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各项内容。
2.《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2020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4.《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独立董事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流动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
7.《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李治华先生的提名、表决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治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补选李治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董事、高管2019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考核和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及
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董事、高管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制定董事、高管2020年度薪酬计划。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独立董事认为该薪酬计划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证券简称主要为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和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性质,符合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及发展需要。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证券简称变更为“国新文化”。
(四)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暨资产出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拟通过在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常熟三爱富振氟新材料有限公司6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保持持续盈利能力,促进自身业务升级转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聚焦发展文化教育主业,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本次预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转让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挂牌价格不低于拟转让股权经备案的评估值,定价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拟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根据挂牌结果依法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六)2020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以现金交易的方式收购华晟经世27%股权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做大文化教育主
业,实现现有教育信息化业务和职业教育的协同发展。
2.本次投资华晟经世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新文化拟收购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0)第041217号】,本次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18亿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国新文化拟按照10.8亿元的估值,受让山南经世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华晟经世19.58%的股权,同时受让北京新龙脉壹号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教(杭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银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华晟经世7.42%的股权,国新文化合计投资29,160.00万元,本次交易的评估值、定价公允;本次投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大股东、公司董监高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同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投资华晟经世的事项。
(七)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强资产流动性,集中资源聚焦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转让资产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确定且挂牌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于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国新文化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国新文化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实施本次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国新文化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并将相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国新文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及《171号文》《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业务单元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三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业务单元及激励对
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业务单元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业务单元及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设定的考核指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公司业务的整合和发展情况,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基于客观、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年,新一届独立董事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建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
述职人:王彦超、黄生、许大志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