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董事会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各项内容。
二、《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志学先生、顾慧女士、李治华先生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六、《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流动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薪酬考核和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该薪酬执行情况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彦超
黄 生许大志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