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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导股份:波导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条款原规定修订后
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三十一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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