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 力 达 公告编号:2021-03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00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9日以书面、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吴有毅先生,唐烨先生,独立董事赵先德先生、赵子夜先生、廖卫平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并对上述报告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同意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78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视回购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具体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实施或员工持股计划;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7.78元/股计算,按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3,856,04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365,559,750股的1.0548%;按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7,712,08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365,559,750股的2.1097%。
上述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开盘集合竞价;
②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了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事宜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包含全部子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佩芳先生(简历见附件一)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王佩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10月生,中国人民大学EMBA。1992年7月至2000年5月,就职于昆山市客运公司;2000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飞力仓储副总经理。2008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裁,未受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89%的股份,王佩芳先生持有飞达投资1.16%的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0.16%的股份。王佩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