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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

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王佩芳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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