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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认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4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李立斌 杨永兴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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