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作如下修改: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十五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