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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548.02万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原控股股东及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资金安排,提出了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意大利Epistolio S.r.l.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是根据市场化或协商确定原则订立,为拟定各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关联交易合同提供了依据。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基本符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自身及子公司经营需求就可能发生交易的上限金额测算的,实际发生金额按照双方的具体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对象武汉博晟、 厦门积硕、上海赛摩智能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武汉博晟、 厦门积硕、上海赛摩智能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彦春:

陈 恳:

高爱好: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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