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青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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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销情况概述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青藏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藏公司”)债权的议案。
由于青藏公司长期未生产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2007年6月30日,青藏公司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2007)格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2009年7月5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下达了破产终结裁定书,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鉴于青藏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扣除青藏公司已清算财产清偿的债务后,我公司债权仍有19,518,551.87元无法收回。截止2010年12 月31 日,公司应收青藏公司账款19,518,551.87元,此项应收款帐龄已逾八年,公司对该笔债权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核销上述债权的议案。
由于青藏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此议案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已经本公司2011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对此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曾泰先生回避表决。
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青藏公司是由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格尔木物资转运站等股东于1998年5月共同出资1900万元在青海省格尔木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铁合金的生产和销售,本公司持有78.19%的股权。由于青藏公司长期未生产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2002年12月我公司以10,000.00元的价格将持有青藏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转让后青藏公司仍处于连年亏损状态,2007年6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青藏公司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于2009年7月5日裁定宣告青藏公司破产程序终结。青藏公司已于2009年8月5日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批准注销。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时,青藏公司尚欠我公司18,117,255.39元的货款和价值3,893,400.00元的高碳铬铁630吨,合计22,010,655.39元。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回收力度,共收回了1,907,629.19元欠款,加上青藏公司以破产清算收入偿还本公司584,474.33元,共计收回:2,492,103.52元,但仍有
19,518,551.87元无法收回。公司对该笔债权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现为了使公司的财务核算更加清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着一贯性、谨慎性的原则,对上述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核销,核销金额为19,518,551.87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核销19,518,551.87元的债权截止2008年末就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青藏公司债权共计19,518,551.87元,均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是公平合理的。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青藏公司债权共计19,518,551.87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并且,上述核销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债权后,能够使公司的财务核算更加清晰,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同意核销青藏公司债权。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