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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 “有关部门” )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二)、(三)项审议及披露标准。已按上述(二)、(三)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五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制度四十二条第(一)项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告、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 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

(三)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 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六) 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 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 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 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一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一家或多家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公

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 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 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九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关人员失职,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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