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更好地激励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 |
考核得分(X) | X≥80 | 60≤X<80 | X<60 |
标准系数 | 100% | 80% | 0% |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 A(优秀) | B(良好) | C(称职) | D(合格) | E(不合格) |
标准系数 | 100% | 100% | 100% | 80% | 0% |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至少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