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味知香 股票代码:605089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WEIZHIXIANG FOOD CO., LTD.(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味知香”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部分增长率及占比与实际数据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夏靖,公司股东、董事章松柏,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夏九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下同。
(3)本人担任味知香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味知香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
2、公司股东苏州市金花生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
3、公司股东陈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
4、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夏靖,公司股东、董事章松柏,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夏九林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3)本人担任味知香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味知香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③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④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③有冲突的,以不超过2%为准;
⑤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③ 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②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④ 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其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③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4)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可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管理规则项下所界定)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五)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如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或公告义务的,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
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或虽送达增持通知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夏靖,公司股东、董事章松柏,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夏九林,公司股东苏州市金花生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4、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6、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导致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3、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4、公告程序。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靖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19号”批复核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味知香”,证券代码“605089”。本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4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4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味知香
(四)股票代码:60508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文)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SUZHOU WEIZHIXIANG FOOD CO., LTD. | |
注册资本 | 7,5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夏靖 |
成立日期 | 2008年12月10日(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股份公司) |
住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7号 |
邮政编码 | 215103 |
电话号码 | 0512-80806931 |
传真号码 | 0512-69381885 |
互联网网址 | www.weizhixiang.com |
电子信箱 | info@weizhixiang.com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秘办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谢林华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12-80806931 |
经营范围 | 食品生产(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食品批发、零售;食品生产技术研发;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半成品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之“农副食品加工业”(分类代码:C1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属于“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C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及“C1371 蔬菜加工”。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夏靖 | 董事长 | 2021.03.23-2024.03.22 |
谢林华 | 董事 | 2021.03.23-2024.03.22 |
章松柏 | 董事 | 2021.03.23-2024.03.22 |
张薇 | 独立董事 | 2021.03.23-2024.03.22 |
梁俪琼 | 独立董事 | 2021.03.23-2024.03.22 |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刘晓维 | 监事会主席 | 2021.03.23-2024.03.22 |
潘爱蓉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03.23-2024.03.22 |
赵强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03.23-2024.03.22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夏靖 | 总经理 | 2021.03.23-2024.03.22 |
谢林华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1.03.23-2024.03.22 |
夏九林 | 副总经理 | 2021.03.23-2024.03.22 |
王国华 | 副总经理 | 2021.03.23-2024.03.22 |
夏骏 | 副总经理 | 2021.03.23-2024.03.22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名称 | 职务/关系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1 | 夏靖 | 董事长、总经理 | 73.00% | 7.53% | 5,475.00 | 564.60 |
2 | 谢林华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0.40% | - | 30.00 |
3 | 章松柏 | 董事 | 5.00% | - | 375.00 | - |
4 | 张薇 | 独立董事 | - | - | - | - |
5 | 梁俪琼 | 独立董事 | - | - | - | - |
6 | 刘晓维 | 监事会主席 | - | 0.19% | - | 14.25 |
7 | 潘爱蓉 | 职工代表监事 | - | 0.04% | - | 3.00 |
8 | 赵强 | 职工代表监事 | - | 0.02% | - | 1.50 |
9 | 夏九林 | 副总经理 | 10.00% | - | 750.00 | - |
10 | 王国华 | 副总经理 | - | 0.14% | - | 10.50 |
11 | 夏骏 | 副总经理 | - | 0.29% | - | 21.75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夏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夏靖直接持有发行人5,47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3.00%,通过金花生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0%股份,合计控制公司83.00%股份。
夏靖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2008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味知香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味知香董事长、总经理。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锁定期限制 | ||
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1 | 夏靖 | 54,750,000 | 73.00% | 54,750,000 | 54.75% | 36个月 |
2 | 夏九林 | 7,500,000 | 10.00% | 7,500,000 | 7.50% | 36个月 |
3 | 金花生 | 7,500,000 | 10.00% | 7,500,000 | 7.50% | 36个月 |
4 | 章松柏 | 3,750,000 | 5.00% | 3,750,000 | 3.75% | 36个月 |
5 | 陈洪 | 1,500,000 | 2.00% | 1,500,000 | 1.50% | 12个月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社会公众股东 | - | - | 25,000,000 | 25.00% | - |
合计 | 75,000,000 | 100.00% | 100,000,000 | 100.00% | - |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4,522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夏靖 | 54,750,000 | 54.75% |
2 | 夏九林 | 7,500,000 | 7.50% |
3 | 金花生 | 7,500,000 | 7.50% |
4 | 章松柏 | 3,750,000 | 3.75% |
5 | 陈洪 | 1,500,000 | 1.50% |
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800 | 0.045%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82 | 0.002%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19 | 0.002% |
9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19 | 0.002%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19 | 0.002%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数为25,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5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499,604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22,455,596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396股,放弃认购金额11,297.88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4,404股,放弃认购金额1,266,846.12元,合计放弃认购数量44,800股,放弃认购金额1,278,144.00元,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325.00万元,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证天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1]B035号)。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6,663.26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 发行费用(万元) |
承销费用 | 4,710.14 |
保荐费用 | 188.68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728.00 |
律师费用 | 509.4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2.26 |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 48.58 |
印花税 | 16.17 |
合计 | 6,663.26 |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6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4,661.7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38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25元(根据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
22.99倍(按照发行当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本公司委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公证天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1]A0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在2021年第一季度无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无合并报表。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3.31 | 2020.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41,853.62 | 39,102.21 | 7.04% |
流动负债(万元) | 4,189.55 | 3,562.62 | 17.60% |
总资产(万元) | 46,173.79 | 42,695.85 | 8.15% |
资产负债率 | 9.07% | 8.34% | 17.6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1,984.24 | 39,133.23 | 0.7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5.60 | 5.22 | 7.29% |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6,304.79 | 12,468.61 | 30.77% |
营业利润 | 3,087.83 | 2,250.24 | 37.22% |
利润总额 | 2,981.36 | 2,154.99 | 38.3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851.01 | 2,051.95 | 38.9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3,352.13 | 2,887.99 | 16.07% |
注1:2020年1-3月和2021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1-3月,公司半成品菜销量及业务收入规模保持增长,实现营业收入16,304.79万元,同比增长30.77%;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也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受下游市场需求上市以及公司持续市场开拓影响。一方面,快节奏的生活及工作压力使得消费者对健康卫生的便捷类食品需求上升,半成品菜兼具安全卫生、食用方便、口味俱全的特点,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为了降低成本、保证菜品口味稳定、提高出菜速度,餐饮企业对第三方代工菜品需求也在持续增加。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6,173.79万元,较上一年末增加8.15%,变动幅度较小;公司负债合计金额为4,189.55万元,较上一年末增加17.60%,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应付账款有较多增加所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1,984.24万元,变动幅度较小。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21年1-3月,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52.13万元,较上期增长16.07%,主要是因为公司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随着营业收入的上升而同步上升。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75070122000469211 |
2 |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1102261719020201210 |
3 |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32250110073009699999 |
4 |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3050020710120100027991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监管、划款、出具对账单的义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丙双方核查与查询工作,除此以外,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公司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没有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本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本公司未编制盈利预测。
11、本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本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本公司未发生影响其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本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本公司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未发现媒体质疑。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保荐代表人 | 周丽涛、薛波 |
项目协办人 | 嵇坤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施嘉豪、杨辰韬、马经纬、方亮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