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立信进行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尽职尽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职责。考虑到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