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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文件。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2021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符合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的要求。考虑到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化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并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创微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合计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被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稳定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向深圳兆能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要,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兆能提供人民币10亿元额度内的财务资助。

十、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一致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后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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