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我们认为: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宜,我们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告编号:2021-014见;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其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能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对本次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仔细审阅,我们认为:
高永进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聘任人选,能够胜任本公司该岗位工作,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2020 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情况,
公告编号:2021-014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我们认为:
该说明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唐旭、冯西平、吴妍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