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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景伟 王迅 吴锋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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