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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 由于在公司担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上述(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流转制度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 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本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件: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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