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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条款修改后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第5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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