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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原条款修改后
第二十七条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低于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低于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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