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零二一年四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批复,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伦晶体”、“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惠伦晶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惠伦晶体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惠伦晶体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惠伦晶体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4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2.37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3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发行底价的1倍。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0,420,371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60,000,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0,420,37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37元/股,发行股数40,420,371股,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89.27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2家,本次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37 | 4,232,012 | 52,349,988.44 | 6 |
2 |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 12.37 | 4,042,037 | 49,999,997.69 | 6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3,815,674 | 47,199,887.38 | 6 |
4 | 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37 | 3,233,629 | 39,999,990.73 | 6 |
5 | 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37 | 3,000,000 | 37,110,000.00 | 6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2,659,655 | 32,899,932.35 | 6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7 | 范广震 | 12.37 | 1,940,177 | 23,999,989.49 | 6 |
8 | 潘小玉 | 12.37 | 1,940,177 | 23,999,989.49 | 6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1,616,813 | 19,999,976.81 | 6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37 | 1,616,814 | 19,999,989.18 | 6 |
11 | 朱炳泉 | 12.37 | 1,495,553 | 18,499,990.61 | 6 |
12 | 叶芳 | 12.37 | 1,455,133 | 17,999,995.21 | 6 |
13 | 薛小华 | 12.37 | 1,293,451 | 15,999,988.87 | 6 |
14 | Goldman Sachs &Co.LLC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5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6 | 高玉华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7 | 刘理瑞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8 | 夏志燕 | 12.37 | 808,407 | 9,999,994.59 | 6 |
19 | 胡新忠 | 12.37 | 808,407 | 9,999,994.59 | 6 |
20 | 罗新梅 | 12.37 | 727,566 | 8,999,991.42 | 6 |
21 | 周泓宇 | 12.37 | 485,044 | 5,999,994.28 | 6 |
22 | 王东礼 | 12.37 | 399,378 | 4,940,305.86 | 6 |
合计 | — | 40,420,371 | 499,999,989.27 |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议案。
2、2020年8月18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议案。
3、2020年9月4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事项。
4、2021年3月26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方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1年4月12日,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方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0年12月16日,惠伦晶体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1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批文签发日为2021年2月7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2月6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1年3月25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上述名单中投资者包括: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1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名股东(2021年3月19日股东名册,其中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基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招金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关联方未发送认购邀请书,往后顺补两位股东)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4位其他个人投资者和16家其他投资机构,共76名投资者。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19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之前报送的《名单》的基础上,增加了该19名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12 | 朱炳泉 |
13 | 陈浩锐 |
14 | 刘理瑞 |
15 | 范广震 |
16 | 叶芳 |
17 |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灏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 | 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序。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向首轮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和新增的11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继续征询认购意向。追加认购阶段新增加的11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谢恺 |
2 | 徐国新 |
3 | Goldman Sachs &Co. LLC |
4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5 | 薛小华 |
6 | 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7 | 王东礼 |
8 | 罗新梅 |
9 | 夏志燕 |
10 | 胡新忠 |
11 | 周泓宇 |
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另外4家投资者为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12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因首轮认购中投资者认购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上限,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时间为2021年4月8日—4月13日的9:00-17:00。在追加认购期间,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16家投资者提交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中15家投资者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其余1家投资者为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16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全部申购报价的详细数据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类别 | 关联 关系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是否有效申购 |
一、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 |||||||
1 | 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无 | 12.37 | 3,711 | 300.00 | 是 |
2 | 朱炳泉 | 个人 | 无 | 12.41 | 1,850 | 300.00 | 是 |
3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无 | 12.40 | 2,000 | — | 是 |
4 | 高玉华 | 个人 | 无 | 13.50 | 1,500 | 300.00 | 是 |
5 | 叶芳 | 个人 | 无 | 12.37 | 1,800 | 300.00 | 是 |
6 | 刘理瑞 | 个人 | 无 | 12.88 | 1,500 | 300.00 | 是 |
12.57 | 1,500 | ||||||
12.37 | 1,500 | ||||||
7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无 | 12.39 | 1,500 | — | 是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无 | 12.41 | 3,290 | — | 是 |
9 | 范广震 | 个人 | 无 | 12.38 | 2,400 | 300.00 | 是 |
10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无 | 14.00 | 3,000 | 300.00 | 是 |
13.70 | 4,000 | ||||||
12.51 | 5,235 | ||||||
11 | 潘小玉 | 个人 | 无 | 12.37 | 2,400 | 300.00 | 是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无 | 13.78 | 2,300 | — | 是 |
12.66 | 3,120 | ||||||
1 | 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 | 其他 | 无 | 12.37 | 4,000 | 100.00 | 是 |
二、首轮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2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民生银行 | 保险 | 无 | 12.37 | 500 | 100.00 | 是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保险 | 无 | 12.37 | 500 | 100.00 | 是 |
4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玖号)职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 | 保险 | 无 | 12.37 | 500 | 100.00 | 是 |
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 保险 | 无 | 12.37 | 500 | 100.00 | 是 |
6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叁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 保险 | 无 | 12.37 | 500 | 100.00 | 是 |
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无 | 12.37 | 2,000 | 100.00 | 是 |
8 | Goldman Sachs &Co.LLC | QFII | 无 | 12.37 | 1,500 | 100.00 | 是 |
9 | 王东礼 | 个人 | 无 | 12.37 | 550 | 100.00 | 是 |
10 | 罗新梅 | 个人 | 无 | 12.37 | 900 | 100.00 | 是 |
11 | 夏志燕 | 个人 | 无 | 12.37 | 1,000 | 100.00 | 是 |
12 | 薛小华 | 个人 | 无 | 12.37 | 1,600 | 100.00 | 是 |
13 | 胡新忠 | 个人 | 无 | 12.37 | 1,000 | 100.00 | 是 |
14 | 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 | 无 | 12.37 | 1,600 | — | 是 |
15 | 周泓宇 | 个人 | 无 | 12.37 | 600 | 100.00 | 是 |
16 |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 | 有 | 12.37 | 5,000 | 100.00 | 是 |
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2家,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37 | 4,232,012 | 52,349,988.44 | 6 |
2 |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 12.37 | 4,042,037 | 49,999,997.69 | 6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3,815,674 | 47,199,887.38 | 6 |
4 | 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37 | 3,233,629 | 39,999,990.73 | 6 |
5 | 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37 | 3,000,000 | 37,110,000.00 | 6 |
6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2,659,655 | 32,899,932.35 | 6 |
7 | 范广震 | 12.37 | 1,940,177 | 23,999,989.49 | 6 |
8 | 潘小玉 | 12.37 | 1,940,177 | 23,999,989.49 | 6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1,616,813 | 19,999,976.81 | 6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37 | 1,616,814 | 19,999,989.18 | 6 |
11 | 朱炳泉 | 12.37 | 1,495,553 | 18,499,990.61 | 6 |
12 | 叶芳 | 12.37 | 1,455,133 | 17,999,995.21 | 6 |
13 | 薛小华 | 12.37 | 1,293,451 | 15,999,988.87 | 6 |
14 | Goldman Sachs &Co.LLC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5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6 | 高玉华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7 | 刘理瑞 | 12.37 | 1,212,611 | 14,999,998.07 | 6 |
18 | 夏志燕 | 12.37 | 808,407 | 9,999,994.59 | 6 |
19 | 胡新忠 | 12.37 | 808,407 | 9,999,994.59 | 6 |
20 | 罗新梅 | 12.37 | 727,566 | 8,999,991.42 | 6 |
21 | 周泓宇 | 12.37 | 485,044 | 5,999,994.28 | 6 |
22 | 王东礼 | 12.37 | 399,378 | 4,940,305.86 | 6 |
合计 | — | 40,420,371 | 499,999,989.27 | — |
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金额不超过
1.3亿元人民币(含1.3亿元)。本次发行,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最终认购4,042,037股股票,认购金额为49,999,997.69元,未超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认购金额上限。
其余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尚未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范广震、潘小玉、朱炳泉、叶芳、薛小华、高玉华、刘理瑞、夏志燕、胡新忠、罗新梅、王东礼、周泓宇、Goldman Sachs & Co.LLC、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中证800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
募基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无需进行相关备案。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兴全—兴证投资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阳光增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南网资本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建信理财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顺德农商行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基金悬铃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价值定增2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理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3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8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瑞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58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9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8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悦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玉泉55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大成阳光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六)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
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惠伦晶体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惠伦晶体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范广震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8 | 潘小玉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朱炳泉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叶芳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薛小华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4 | 高玉华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5 | 刘理瑞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6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7 | Goldman Sachs &Co.LLC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8 | 夏志燕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9 | 胡新忠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0 | 罗新梅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21 | 周泓宇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22 | 王东礼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七)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22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245号),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招商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招商证券为惠伦晶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499,999,989.27元。
3、2021年4月16日,招商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大华会所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244号),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惠伦晶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0,420,371股,发行价格为12.37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9.2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8,198,509.6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801,479.6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0,420,371.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51,381,108.64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年9月23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0〕5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进行了公告。2021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批文签发日为2021年2月7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2月6日。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审核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坚: 黄 春: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