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文件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
公司2019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公司怀宁润天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的授信总量2.29亿元提供 39%连带责任增信担保。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为8,931万元的《保证合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对外担保额余额为3,900万元。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1)公司2019年第 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通辽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在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8月6日,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总额为117,080,132.28元的《法人保证合同》。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2月28日全部提前偿还。
(2)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7月22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为4,895万元的《保证合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对外担保额余额为4,252.80万元。
(3)公司2020年第10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不超过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签订了担保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对外担保额余额为0万元。
(4)公司2020年第10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兰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暂未就该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5)公司2020年第10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通辽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不超过1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暂未就该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6)公司2020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暂未就该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3、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2020年第 3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控股子公司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东安县名城洁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3月25日广东名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签订了总额不超过4,88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对外担保额余额为2,364.05万元。
4、结论意见
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二、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较为完整严密,制度设计较为健全完善,所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中山岐江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江河”)、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东公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中山
市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供水”)、中山中汇客运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港”)、中山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设施”)、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温泉”)、中山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城”)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关联董事陆奕燎、温振明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中汇集团、岐江河、民东公司、口岸公司、南部供水、客运港、基础设施、中山温泉、影视城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综上,我们认可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三)同意《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中山公用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求,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东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解决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开具保函需求,降低保函开具业务成本,公司拟向东莞银行申请不超过3.5亿元的授信额度,专项用于控股子公司开具分离式保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5亿元。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该项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 琪
张 燎
华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