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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迎驾贡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

(三)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对于e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投资者咨询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投资者、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需提前3天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

影摄像、录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有关附件(如有)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至少2年。

第三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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