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获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函告,公司拟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已就上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真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事先确认,公司提议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 姚 铮 | 任 远 | 刘贵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