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协议,为境外全资子公司Cambridge Industries USA Inc.向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申请1,00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公司与招商银行纽约分行签署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尚未实际生效,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不存在需要揭示对外担保风险或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褚君浩 | 姚 铮 | 任 远 | 刘贵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