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实施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