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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媒:出版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
第九十九条第(四) 款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 款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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