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豪润达股票代码:002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62号104-215室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62号104-215室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四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 8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0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 1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 11
三、本次权益变动法院裁定书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 12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 24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5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 2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25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 3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32
一、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32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32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 32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3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33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3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3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4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4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4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7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37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 37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37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7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8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9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 39
二、合并利润表 ...... 40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 4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44
一、备查文件 ...... 44
二、备查地点 ...... 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5
财务顾问声明 ...... 46
附表 ...... 4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德豪润达/公司/ST德豪 | 指 |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乘泽科技 | 指 | 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华鑫国际信托 | 指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德豪润达/上市公司 | 指 |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德豪投资 | 指 | 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 |
建信基金 |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北信瑞丰 | 指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国寿基金 | 指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号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建信华鑫信托慧智投资103号资产管理计划 |
219号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北信瑞丰基金丰庆219号资产管理计划 |
7号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7号资产管理计划 |
德鑫1号信托计划 | 指 | 华鑫信托·德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 指 | 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 指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62号104-215室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洲 |
注册资本 | 5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J596T5Y |
成立日期 | 2021-03-09 |
经营期限 | 2021-03-09至长期 |
股东名称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德鑫1号信托计划”)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62号104-215室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乘泽科技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华鑫国际信托代表“德鑫1号信托计划”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并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德鑫1号信托计划”的计划安排见“第五节 资金来源”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鑫国际信托代表“德鑫1号信托计划”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2号楼102、202、302号 |
法定代表人 | 褚玉 |
注册资本 | 582484.042031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935256543 |
成立日期 | 1984-06-01 |
营业期限 | 1984-06-01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 |
1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
100%
69.84%
69.84%
100%
100%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6.15%
36.15%
30.16%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或核心业务。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除信托业务对外股权投资外,华鑫国际信托自营业务中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为2021年3月9日,设立不满一年,未展开实际业务,无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华鑫国际信托(代表“德鑫1号信托计划”),主要从事信托服务,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业拆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资产负债项目
资产负债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0,729,554,314.53 | 7,748,739,487.58 | 7,446,820,662.80 |
负债合计 | 1,608,886,061.13 | 1,585,074,860.24 | 909,703,651.5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120,668,253.40 | 6,163,664,627.34 | 6,537,117,011.30 |
收入利润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230,995,714.31 | 987,619,339.04 | 732,959,336.14 |
净利润 | 803,489,436.93 | 654,260,178.47 | 598,790,921.25 |
净资产收益率 | 8.81% | 10.61% | 9.16% |
资产负债率 | 14.99% | 20.46% | 12.22% |
注:华鑫国际信托2018年及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陈立洲 | 男 | 3302221979******** | 中国 | 北京 | 无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方堃 | 男 | 1101031987******** | 中国 | 北京 | 无 | 监事 |
吴凡一 | 女 | 2105021992******** | 中国 | 北京 | 无 | 财务总监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华鑫国际信托自营业务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没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华鑫国际信托自营业务在境内外没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权益。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1年1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对芜湖德豪投资持有的91,709,854股、74,434,947股及54,862,985股(合计221,007,786股)德豪润达股票进行公开司法拍卖。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潜力、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现状之目的,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德鑫1号信托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乘泽科技并通过其参加上述拍卖并竞得德豪润达146,572,839股股票,占德豪润达总股份比例为8.31%。同时,乘泽科技分别与建信基金(管理“103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管理“219号资产管理计划”)、国寿基金(管理“7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德豪润达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乘泽科技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述主体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份(占德豪润达总股份比例为12%),并在该等股份交割前,由乘泽科技行使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潜力,通过司法拍卖及大宗交易成为德豪润达重要股东,并发挥重要股东作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妥善经营并发展上市公司。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未来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乘泽科技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定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乘泽科技本次通过执行法院裁定、表决权委托及大宗交易增持德豪润达股份已通过乘泽科技执行董事及股东决策。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执行法院裁定直接获得上市公司146,572,83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1,782,247股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相应上市公司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分批收购。
本次执行法院裁定及表决权委托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6,572,839股股份,并拥有211,782,247股普通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表决权的比例为20.31%。
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58,355,086股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1%,占上市公司股份总表决权比例为20.31%,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大致如下:
(1)2021年1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出具《(2021)京02执138号》《(2021)京02执139号》《(2021)京02执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芜湖德豪投资及王冬雷所持资产。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公开拍卖芜湖德豪投资持有的91,709,854股、74,434,947股、54,862,985股(合计221,007,786股)德豪润达股票。
(2)乘泽科技参与上述司法拍卖,并竞得德豪润达146,572,83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31%。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向乘泽科技送达《(2021)京02执138号之一》及《2021)京02执140号之一》号裁定书,
裁定上述股份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乘泽科技之日起转移,解除标的股份的司法冻结。
(3)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与建信基金、北信瑞丰及国寿基金分别签订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约定建信基金、北信瑞丰及国寿基金将其管理的“103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管理的“219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国寿基金管理的“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乘泽科技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间为自《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终止/解除日或相应股份交割日(以孰早为准)。同时,《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约定了乘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步收购“103号资产管理计划”、“219号资产管理计划”及“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法院裁定书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38号之一]
乘泽科技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北京市二中院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38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褚玉,董事长。
华鑫国际信托申请执行芜湖德豪、王冬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京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德豪持有的德豪润达91,709,854股。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芜湖德豪持有91,709,854股ST德豪股票进行了司法拍卖,竞买人乘泽科技竞得上述股票。本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芜湖德豪持有证券德豪润达共计91,709,85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二、芜湖德豪持有证券德豪润达共计91,709,85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乘泽科技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乘泽科技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乘泽科技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时一并解除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40号之一]
乘泽科技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北京市二中院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140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褚玉,董事长。
华鑫国际信托申请执行芜湖德豪、王冬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京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德豪持有的德豪润达54,862,985股。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芜湖德豪持有54,862,985股ST德豪股票进行了司法拍卖,竞买人乘泽科技竞得上述股票。本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芜湖德豪持有证券德豪润达共计54,862,98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二、芜湖德豪持有证券德豪润达共计54,862,98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乘泽科技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乘泽科技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乘泽科技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时一并解除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乘泽科技与建信基金签署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与建信基金签订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收购方: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出售方: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标的
建信基金管理的“103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71,325,96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3、出售股份及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收购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目标股份。目标股份收购价格参照每一次交割日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大宗交易定价方式确定。
4、交割先决条件
在下述所有交割先决条件(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得以成就或满足之后,出售方和收购方同意按照下述交割规定进行交割:
(1)目标股份交割先决条件
①103号信托计划依据(2020)京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向管辖法院提起执行程序,且前述执行程序已经执行结案;
②出售方保证目标股份权属状态清晰,出售方合法地持有目标股份且有权出售目标股份,目标股份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任何权利障碍;
③任何一项出售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出售方已经向收购方出具一份由其签署的确认函。
(2)双方应尽力促使第(1)条规定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六(6)个月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得以成就或满足。收购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放弃上述第(1)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以使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交割。
如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成就或满足的(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则收购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出售方应在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或满足之日书面通知收购方该等交割先决条件已成就或满足(以下简称“交割通知”),并随附所有相关文件佐证。
5、交割
双方同意,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目标股份转让,并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其中:
(1)第一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9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2%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2)第二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第90日(不含当日)至第18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2%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3)第三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第180日(不含当日)至第27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剩余0.04%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如本协议
签署后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回购等股份变更事项,本次股份交割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解除日或相应股份交割日(以孰早为准,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期间”),出售方将目标股份对应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收购方行使。
(2)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收购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收购方自己的意志为准,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交割日前出售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出售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以外的其他权能。
(4)为保障收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出售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收购方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配合收购方以网络投票方式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根据收购方要求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需)。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收购方就目标股份收购(以下简称“限制交易”)进行任何沟通或谈判,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与限制交易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限制交易的信息,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与限制交易的协议或安排。出售方也不得自行或再委托第三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7、意向保证金
(1)收购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355万元作为本次交易意向保证金。出售方同意,当目标股份全部转让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2)双方同意,如因出售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割先决条件未能达成)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出售方应在本协议被解除/终止之日起个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3)双方同意,如因收购方之主观故意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保证金归出售方所有,出售方无义务返还保证金。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
(2)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9、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在如下任一情形出现时自动终止、失效: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终止本协议;
(2)交割先决条件在最终期限届满时未能满足或被豁免,且收购方通知出售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协议。
(四)乘泽科技与北信瑞丰签订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与北信瑞丰签订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收购方: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出售方: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交易标的
北信瑞丰管理的“219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52,574,14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8%(以下简称“目标股份”)。
3、出售股份及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收购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目标股份。目标股份收购价格参照每一次交割日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
4、交割先决条件
在下述所有交割先决条件(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得以成就或满足之后,出售方和收购方同意按照下述交割规定进行交割:
(1)目标股份交割先决条件
①104号信托计划依据(2020)京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向管辖法院提起执行程序,且前述执行程序已经执行结案;
②出售方保证目标股份权属状态清晰,出售方合法地持有目标股份且有权出售目标股份,目标股份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任何权利障碍;
③任何一项出售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出售方已经向收购方出具一份由其签署的确认函。
(2)双方应尽力促使第(1)条规定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六(6)个月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得以成就或满足。收购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放弃上述第(1)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以使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交割。
如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成就或满足的(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则收购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出售方应在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或满足之日书面通知收购方该等交割先决条件已成就或满足(以下简称“交割通知”),并随附所有相关文件佐证。
5、交割
双方同意,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目标股份转让,并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其中:
(1)第一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9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2%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2)第二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第90日(不含当日)至第18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剩余0.98%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如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回购等股份变更事项,本次股份交割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解除日或相应股份交割日(以孰早为准,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期间”),出售方将目标股份对应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收购方行使。
(2)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收购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收购方自己的意志为准,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交割日前出售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出售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以外的其他权能。
(4)为保障收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出售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收购方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配合收购方以网络投票方式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根据收购方要求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需)。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收购方就目标股份收购(以下简称“限制交易”)进行任何沟通或谈判,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与限制交易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限制交易的信息,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与限制交易的协议或安排。出售方也不得自行或再委托第三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7、意向保证金
(1)收购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26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意向保证金。出售方同意,当目标股份全部转让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2)双方同意,如因出售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割先决条件未能达成)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出售方应在本协议被解除/终止之日起个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3)双方同意,如因收购方之主观故意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保证金归出售方所有,出售方无义务返还保证金。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
(2)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9、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在如下任一情形出现时自动终止、失效: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终止本协议;
(2)交割先决条件在最终期限届满时未能满足或被豁免,且收购方通知出售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协议。
(五)乘泽科技与国寿基金签订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与国寿基金签订了《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收购方: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方: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
国寿基金管理的“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87,882,13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8%(以下简称“目标股份”)。
3、出售股份及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收购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收购目标股份。目标股份收购价格参照每一次交割日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
4、交割先决条件
在下述所有交割先决条件(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得以成就或满足之后,出售方和收购方同意按照下述交割规定进行交割:
(1)目标股份交割先决条件
①105号信托计划依据(2020)京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向管辖法院提起执行程序,且前述执行程序已经执行结案;
②出售方保证目标股份权属状态清晰,出售方合法地持有目标股份且有权出售目标股份,目标股份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任何权利障碍;
③任何一项出售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出售方已经向收购方出具一份由其签署的确认函。
(2)双方应尽力促使第(1)条规定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六(6)个月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得以成就或满足。收购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放弃上述第(1)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以使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交割。
如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成就或满足的(但收购方根据第(2)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除外),则收购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出售方应在第(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或满足之日书面通知收购方该等交割先决条件已成就或满足(以下简称“交割通知”),并随附所有相关文件佐证。
5、交割
双方同意,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目标股份转让,并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转让价款支付,其中:
(1)第一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9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2%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2)第二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第90日(不含当日)至第18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2%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
(3)第三次股份交割:出售方发出交割通知后第180日(不含当日)至第270日(含当日)内,双方应完成剩余0.98%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如本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回购等股份变更事项,本次股份交割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解除日或相应股份交割日(以孰早为准,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期间”),出售方将目标股份对应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收购方行使。
(2)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收购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收购方自己的意志为准,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交割日前出售方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出售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以外的其他权能。
(4)为保障收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出售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收购方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配合收购方以网络投票方式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根据收购方要求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需)。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收购方就目标股份收购(以下简称“限制交易”)进行任何沟通或谈判,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与限制交易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限制交易的信息,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与限制交易的协议或安排。出售方也不得自行或再委托第三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7、意向保证金
(1)收购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435万元作为本次交易意向保证金。出售方同意,当目标股份全部转让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2)双方同意,如因出售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割先决条件未能达成)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出售方应在本协议被解除/终止之日起个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返还收购方(前述被返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
(3)双方同意,如因收购方之主观故意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保证金归出售方所有,出售方无义务返还保证金。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
(2)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改正或者尽管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改正但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9、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在如下任一情形出现时自动终止、失效: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终止本协议;
(2)交割先决条件在最终期限届满时未能满足或被豁免,且收购方通知出售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未设定补偿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股份在本次公开司法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法院裁定取得股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后,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及大宗交易取得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乘泽科技需要支付的股权总拍卖价款为392,130,488.41元;乘泽科技取得“103号资产管理计划”、“219号资产管理计划”及“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现金对价;乘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取得“103号资产管理计划”、“219号资产管理计划”及“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份所需资金总额需根据股份交割时的市场价格最终确认。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乘泽科技参加司法拍卖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来源为其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来源于“德鑫1号信托计划”专户资金,华鑫国际信托为“德鑫1号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相关资金由“德鑫1号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转入乘泽科技账户。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德豪润达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乘泽科技进行大宗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暂无详细安排,不排除利用本次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金融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企业质押取得融资的可能性,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形、亦不存在德豪润达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德鑫1号信托计划”于2021年3月22日成立,其主要信息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要素
信托计划名称:华鑫信托·德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类别: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托管银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由保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时,包括金融机构有权支配额由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的预定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最低总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最终总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为120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20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受托人有权视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情况或根据监管要求决定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延期。
(二)信托计划管理的具体方式
1、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并完全认可由受托人全权对信托计划进行主动管理,决定信托财产具体管理、运用、处分事宜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对信托计划投资的乘泽科技进行经营管理等(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乘泽科技的对外投资事项及乘泽科技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事项、乘泽科技增资或减资和股权转让事宜)。
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1)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设立乘泽科技并实缴注册资本。其中乘泽科技为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100%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乘泽科技的基本情况由受托人签署的《乘泽科技章程》进行约定。
(2)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并完全认可:由受托人向乘泽科技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人员管理乘泽科技,受托人享有对乘泽科技各组织机构完全不受限制的100%的表决权。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由于宏观经济、行业变动或乘泽科技及其乘泽科技投资的标的公司自身的经济情况、财务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最终实现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受托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决定要求或同意乘泽科技分红/减资或提前清算或转让乘泽科技全部股权等方式提前获得全部或部分款项,并以所收到的款项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全部或部分转让信托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将信托财产变现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代理受益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并代为签署全部相关法律文件等。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在此情形下,信托计划可因此而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4)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投资债券(含可转债、可交债)、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可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以及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因签署并履行与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信托管理权限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1)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3)受托人有权决定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
(4)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5)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7)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权增发新的信托单位;
(8)在不影响受益人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9)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信托计划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信托计划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执行法院裁定完成后,本信托计划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46,572,839股股份收益权。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58,355,086股股份收益权。
(五)信托管理费用
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因设立或终止信托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印刷费、咨询顾问费、代理推介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如有);
(3)应支付的保管费;
(4)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泽科技的工商代办、工本费等设立费用、乘泽科技股权转让税费、乘泽科技清算费用等;
(5)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6)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7)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8)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费用;
(9)受托人为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所支出的费用;
(10)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六)信托计划合同期限
信托计划合同期限同信托计划期限,预定到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满120个月之日。
(七)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信托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前,信托财产/投资标的全部变现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顺延的期限届满;
(3)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包括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变化导致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交易要素等事项不符合监管规定,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4)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后终止本信托计划;
(5)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6)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7)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8)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当事人协商同意;
(9)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被解除;
(10)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被撤销;
(11)全体信托单位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2)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八)信托计划的处理安排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无须审计。清算报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披露后10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九)信托计划合同签订时间
信托计划的设立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本信托期限。本次信托计划所有委托人均已于2021年3月22日前与华鑫国际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
(十)其他重要条款
本信托计划文件之内容如与国家颁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冲突,应以国家颁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之规定为准。委托人届时应配合受托人对信托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改、修订或补充,以与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相符。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乘泽科技已于2021年3月25日在阿里司法拍卖网支付了人民币13,800,000元保证金,于2021年4月9日分别将本次竞拍价款的尾款人民币251,491,200.72元、126,839,287.69元汇入北京市二中院的银行账户(执行专户),合计378,330,488.41元。截至2021年4月9日,乘泽科技已付清了拍卖款项合计392,130,488.41元。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具体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
如果未来需要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德豪润达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
2、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如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则将以优先维护德豪润达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德豪润达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3、如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的企业遇到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相似的业务机会,应将该等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德豪润达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无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如有)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承担。
5、上述承诺在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及乘泽科技及华鑫国际信托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乘泽科技成立于2021年3月9日,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一年,暂无近三年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华鑫国际信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鑫国际信托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11502号、天职业字[2020]663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鑫国际信托2020年度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华鑫国际信托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627.95 | 12,979.41 | 12,870.0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498,370.62 | 40,649.47 | 54,902.06 |
应收账款 | 10,642.80 | 22,197.28 | 24,035.85 |
预付款项 | 280.14 | 194.80 | 0.00 |
其他应收款 | 66,853.50 | 135,064.23 | 124,406.48 |
其他流动资产 | 9,140.00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586,915.00 | 211,085.19 | 216,214.40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58,859.83 | 542,895.72 | 510,233.98 |
固定资产 | 634.79 | 307.49 | 358.40 |
无形资产 | 730.29 | 780.36 | 793.4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2,963.67 | 16,953.34 | 14,963.02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851.85 | 2,851.85 | 2,118.8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86,040.43 | 563,788.76 | 528,467.66 |
资产总计 | 1,072,955.43 | 774,873.95 | 744,682.07 |
流动负债: | |||
应付职工薪酬 | 7,472.52 | 6,840.37 | 6,295.96 |
应交税费 | 21,230.67 | 16,286.65 | 9,387.82 |
其他应付款 | 117,038.29 | 123,873.10 | 54,662.44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5,741.48 | 147,000.12 | 70,374.52 |
非流动负债: | |||
预计负债 | 14,300.00 | 11,484.50 | 20,595.49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47.13 | 22.87 | 0.3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5,147.13 | 11,507.37 | 20,595.85 |
负债合计 | 160,888.61 | 158,507.49 | 90,970.37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582,484.04 | 357,484.04 | 357,484.04 |
资本公积 | 142,515.96 | 142,515.96 | 142,515.96 |
其他综合收益 | -11,755.91 | -2,107.33 | -9,989.85 |
盈余公积 | 51,206.29 | 43,171.46 | 36,628.86 |
一般风险准备 | 41,693.29 | 32,875.43 | 29,484.66 |
未分配利润 | 105,923.16 | 42,426.90 | 97,588.0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12,066.83 | 616,366.46 | 653,711.7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72,955.43 | 774,873.95 | 744,682.07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123,099.57 | 98,761.93 | 73,295.93 |
其中:营业收入 | |||
利息收入 | 1,962.23 | 2,189.69 | 1,845.83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121,137.34 | 96,572.24 | 71,450.10 |
二、营业总成本 | 41,140.47 | 37,009.55 | 25,176.56 |
其中:营业成本 | - | - | -31.49 |
利息支出 | 92.87 | 9.11 | 45.38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2,227.42 | 3,820.99 | 1,213.41 |
税金及附加 | 1,020.30 | 758.16 | 662.90 |
销售费用 | - | - | - |
管理费用 | 37,799.88 | 32,421.29 | 23,286.36 |
财务费用 | -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
加:其他收益 | 1,002.71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1,510.14 | 33,175.41 | 31,369.60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535.06 | 90.04 | 0.41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3,989.13 | -9,352.47 | 874.71 |
资产处置收益 | - | -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14,017.89 | 85,665.37 | 80,364.08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加:营业外收入 | 1.87 | 362.10 | - |
其中:政府补助 | 361.98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59.10 | 50.18 | 2.25 |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13,960.65 | 85,977.28 | 80,361.83 |
减:所得税费用 | 33,611.71 | 20,551.26 | 20,482.74 |
五、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80,348.94 | 65,426.02 | 59,879.0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0,348.94 | 65,426.02 | 59,879.09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亏损以“-”号填列) | -9,648.58 | 7,882.53 | -10,254.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9,648.58 | 7,882.53 | -10,254.53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70,700.36 | 73,308.54 | 49,624.5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70,700.36 | 73,308.54 | 49,624.56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 -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 | - |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457,721.15 | - | - |
收到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130,245.62 | 103,324.88 | 77,619.66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 |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减少额 | - |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02,341.49 | 206,263.23 | 153,517.2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25,134.04 | 309,588.11 | 231,136.92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 - | - | - |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 | -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2,355.25 | 4.78 | 111.74 |
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 | - | -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7,032.43 | 17,680.43 | 18,832.77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39,101.44 | 78,341.01 | 47,871.99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1,920.74 | 145,971.14 | 159,336.74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10,409.86 | 241,997.35 | 226,153.2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5,543.90 | 67,590.77 | 4,983.68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315,871.94 | 617,797.27 | 469,514.90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8,861.21 | 33,439.81 | 23,087.06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9.11 | -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9.10 | - |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93.77 | - | 8,5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36,226.93 | 651,237.09 | 501,101.96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688.42 | 284.43 | 374.91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216,640.44 | 646,728.00 | 671,134.02 |
质押贷款仅增加额 | - | -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294.37 | - |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8,5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17,034.49 | 647,012.43 | 680,008.9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9,192.44 | 4,224.65 | -178,906.97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225,000.00 | - | 280,000.00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25,000.00 | 90,000.00 | 215,000.00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50,000.00 | 90,000.00 | 495,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45,000.00 | 100,000.00 | 185,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60,869.20 | 127,540.07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836.83 | 700.36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5,000.00 | 161,706.03 | 313,240.4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5,000.00 | -71,706.03 | 181,759.5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351.45 | 109.39 | 7,836.29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2,979.41 | 12,870.02 | 5,033.73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627.95 | 12,979.41 | 12,870.02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中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买卖德豪润达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2018、2019年审计报告及2020年财务报表;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陈立洲
2021年4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权威 | 黄德宇 | ||
法定代表人: | |||
魏庆华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陈立洲
2021年4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蚌埠市 |
股票简称 | 德豪润达 | 股票代码 | 00200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62号104-215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注:2021年4月21日,乘泽科技分别与建信基金、北信瑞丰、国寿基金签订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上述主体将其持有的全部德豪润达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乘泽科技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间自《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终止/解除日或相应股份交割日(以孰早为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 普通股 变动数量: 358,355,086 股 变动比例: 20.3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1年4月21日 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表决权委托、大宗交易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已通过乘泽科技执行董事及股东决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乘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陈立洲
202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