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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自然人龚铭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自然人龚铭提起诉讼;因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公司被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15.1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0585民初2060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俞志钢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88号

被告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2: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同谊路188号

被告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603室被告4: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8幢1105室被告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0元、欠息552,055.35元(暂计至2021年3月8日,之后继续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8,600元;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2号楼16层丙单元1601号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006290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2号楼16层丙单元1603号不动产【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006289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三、四、五对原告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

1、受理机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龚铭

被告1: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

被告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3:周建明被告4: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4、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2)判令被告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非由被告承担。

(三)[2020]苏0585民初6516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沈向东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98号

被告1: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1幢12A19室

被告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

被告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4:周建明被告5: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驻马店市解放大道西段驿城区政府一号楼115房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万元,利息1,716,388.89元,罚息1,948,333.3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3月25日共计148天,5,000万*8.35%*148/360=1,716,388.89元;自2020年3月26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5倍计算罚息,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15日共计112天,5,000万*8.35%*1.5*112/360=1,948,333.33元;自2020年7月16日开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

(2)判令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第二被告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8,537.094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第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2020]苏0585民初6517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沈向东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98号

被告1: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业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1幢12A19室被告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被告3: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309号1幢1901-1908室被告4: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家龙住所:扬州市邗江区刘庄路6号被告5:苏州汉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禹成住所: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被告6: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776,792.53元,利息436,260.17元,罚息201,503.7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自2020年7月14日开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

(2)判令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第二被告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裁决情况

(一)[2021]苏0585民初2060号

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二)[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5民初6516号):

1、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铭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74元,减半收取58,987元,由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2020]苏0585民初6516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85民初6516号):

1、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716,388.89元,罚息1,948,333.3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15个BP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如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8,537.094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310,284元,减半收取155,1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142元,由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2020]苏0585民初6517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585民初6517号):

1、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76,792.53元,利息436,260.17元,罚息201,503.7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如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8,537.094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苏州汉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96,448元,减半收取48,224元,由被告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苏州汉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因案件[2020]苏0585民初6516号、[2020]苏0585民初6517号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66,079,278.62元,江苏威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苏州汉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正在筹措资金对债权人进行偿付。公司目前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上述案件,并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15.18亿元,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原告案由案号涉案本金(元)诉讼法院诉讼进展法院受理时间判决/调解时间公司知悉时间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6号63,868,547.6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7号7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8号76,171,216.28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执259号100,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12月29日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2019]苏0585民初3813号23,156,805.0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19年6月5日2020年1月10日2019年6月15日
上海国际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021]沪0114民初2478号1,826,583.59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2日未判决2021年4月22日
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79号43,21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1号47,358,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3号41,672,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5号8,221,874.7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88号46,771,645.27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04号99,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5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986号39,5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3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106民初190号23,000,000.00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2号45,6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5号44,816,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787号43,445,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2月1日未判决2021年2月9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91民初1926号28,600,000.00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1日未判决2021年3月5日
中国航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京01民初19号88,200,000.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2021年3月2日未判决2021年3月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民初274号272,807,500.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9日未判决2021年3月11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金融借款合同[2021]苏05民初279号132,000,000.0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17日未判决2021年3月22日

六、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1661号19,5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24日未判决2021年3月26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1662号56,179,335.8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3月24日未判决2021年3月26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2060号29,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2021年4月1日未判决2021年4月22日
龚铭民间借贷纠纷[2020]渝0112民初27459号12,500,000.0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年10月9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苏0585民初6516号50,000,000.00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苏0585民初6517号11,776,792.5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执行中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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