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回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涉及内幕信息工作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包括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第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补充登记并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一: 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及与公司关系 | 岗位/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签章 |
附件二: 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设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人员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