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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春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本人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职责,出席了2020年任期内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自11月份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况,也没有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作为森远股份的独立董事,认真、谨慎的履行职责,对相关重要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内,本人除了参加会议外,还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积极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及时获悉公司进展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审议的议案,均经过充分了解及调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严谨、公正、独立地行使表决权。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切实提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特此报告,请审议。

独立董事:于春明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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