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8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协议及文件等。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2月7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40,420,37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12.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89.2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8,198,509.6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801,479.64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2021]000244号)、《验证报告》([2021]000245号)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9360078801500001628 | 10,184.05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38790188000257271 | 13,000.00 | 高基频、小型化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79360078801200001617 | 14,155.57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 | 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113074760993 | 12,000.00 | |
合计 | 49,339.62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801,479.64元,与截至2021年4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有部分发行费用先期由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以及另有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2021年4月2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坚、黄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纸质对账单,并将纸质对账单扫描件抄送至丙方联系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