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我们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的行使了独立董事权利,积极参加2020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我们2020年的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有三名独立董事,分别为:章炎先生、吴新科先生和陆金龙先生。现将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章炎,男,1962年8月生,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保时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总经理、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吴新科,男,1978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今在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任教,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电力电子系统中心访问学者(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中达青年学者。曾获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自然科学类)、浙江省科学技术二等奖(科技进步类),中国电源学会青年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 陆金龙,男,1952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省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分会副理事长。曾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轻便车分公司总经理,无锡小轮
自行车厂技术科长、技术副厂长、厂长,荣获过中国自行车协会特殊贡献奖。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我们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章炎 | 6 | 6 | 2 | 0 | 0 | 否 | 2 |
吴新科 | 6 | 6 | 6 | 0 | 0 | 否 | 2 |
陆金龙 | 3 | 3 | 1 | 0 | 0 | 否 | 1 |
邓嵘(离任) | 3 | 3 | 3 | 0 | 0 | 否 | 0 |
注:2020年4月,邓嵘先生因为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独立董事,后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选举陆金龙先生公司为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我们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在会议召开前及会议召开期间,我们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积极与公司进行沟通,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对所有议案进行了客观分析,审慎决策。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2020年度,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座谈考察。我们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定期沟通,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给予了重点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上述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对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董监高薪酬情况
我们对董监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在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工作勤勉尽责。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4,0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480,000元(含税)。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以及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相关股票期权事项。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规模,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
四、2021年度履行计划
2021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加强同其他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最后,感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我们2020年工作中给予的支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立董事: 章炎、吴新科、陆金龙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