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我们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及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
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子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且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