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21日;
3. 公司方式:公司内部办公自动化平台(OA);
4. 反馈方式:电子邮件、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映;
5.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