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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420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胡振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付耶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维角,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辛秀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 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凇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常红军,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文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生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闻 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 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闫立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谢维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皇台酒业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皇台酒业据此对2016-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调减38,942,156.64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调增69,188,785.40元、30,246,628.76元,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均调增30,246,628.76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

副总经理闫立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皇台酒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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