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动态调整中不断得到完善,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30,000.00万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00.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200.00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200.00万元;实际外对担保余额4,701.00万元。
三、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我们同意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向各类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不含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运作效率,公司申请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及融资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
六、《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利用外汇资金,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而产生,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属于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常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九、《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的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谨慎客观、勤勉尽责,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高新会 谭立峰 姚作为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