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在该所担任审计机构期间,所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顾凌云:
刘书锦:
季 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