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字第65000032号),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保留意见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一)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的流动资产期末余额154,509.96万元已低于流动负债期末余额220,056.34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十五)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安控科技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控科技公司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安控科技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受前述事项影响,安控科技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子公司失控事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十三)”所述,自2019年11月起,安控科技公司对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失去实际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2020年度东望智能不纳入安控科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另外由于东望智能2018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因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投资)就业绩补偿款存在异议,导致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遇到障碍。2019年10月,安控科技公司将广翰
投资、德皓投资、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以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安控科技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00元并支付违约金,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日,尚在上诉有效期内。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公司对东望智能股权投资金额为84,498,067.37元,其他应收款余额4,093,683.07元,安控科技公司为东望智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余额199,830,000.00元,另外安控科技公司于2018以及2019年度累计确认业绩补偿收益93,139,820.00元,并冲抵应付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的股权转让款。由于东望智能失控以及履行业绩补偿的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我们无法对安控科技公司上述股权、债权、业绩补偿收益、及因担保可能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计量、列报是否恰当以及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安控科技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公司监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尊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认可。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