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彭丽霞)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谨慎、忠实、勤勉尽责,依法履职,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就本人在2020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按规定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出席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彭丽霞 | 7 | 0 | 7 | 0 | 0 | 否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任期内,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
1、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DBG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与小米公司之间交易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3、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会议,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追溯调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5、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6、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公司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受让金浦国调并购股权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如下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设计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间,本人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并按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但多次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邮件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积极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联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培训与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七、其他工作
1、2020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0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0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报告,谢谢!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丽霞: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