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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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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五)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的构成

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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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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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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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后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临时会议,亦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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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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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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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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