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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久日新材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0.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486.4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3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9年10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1年产87,000吨光固化系列材料建设项目134,071.42108,071.42
2年产9,250吨系列光引发剂及中间体项目55,045.7026,000.00
3光固化技术研究中心改建项目5,470.665,470.66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214,587.78159,542.08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326号),内蒙古久日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未经审计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1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224,607,891.74171,785,208.48
负债总额(元)128,676,049.7775,085,399.68
资产净额(元)95,931,841.9796,699,808.80
2021年1-3月 (未经审计)2020年度 (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净利润(元)-767,966.83-2,807,090.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768,219.22-2,807,090.57

招商证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六、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蒙古久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七、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内蒙古久日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同时与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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