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提升公司整体管理
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极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监会要求的证券业从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要,符合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条件。同时,自上市以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