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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公司子公司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教育”)向汉口银行申请了3,000万元(其中净敞口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天喻教育控股子公司武汉鱼渔课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天喻教育此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不超过2,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

二、 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737,085.52元,2020年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90,306,353.61元,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87,348,659.1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度业绩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2020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五、 关于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关联交易合同等资料。公司拟与武汉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物业”)续签《保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6.2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华科物业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控制,华科物业为公司关联法人,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及其所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近12个月内已发生和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729.16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标准。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新访、朱松青、熊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均通过公开招标、参考政府指导价、市场比价或协商确定,符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且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少平、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具有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金少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欧阳丽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保本承诺、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公司已建立相关风险控制,能够较好地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邹卓瑜 王清云 黄澄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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