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专字[2021]21000450049号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于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三五互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三五互联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地提出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三五互联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
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三五互联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三五互联公司为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三五互联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附加文件,随年报一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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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州市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