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
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运行;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司后续应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针对内控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设计水平和执行效力,以更好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目标。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认为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事前认可并认真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2021年度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