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1]004823号 |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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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4823号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7369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兰州黄河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大华核字[2021]004823号专项核查意见
第2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兰州黄河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兰州黄河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7369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兰州黄河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得分发给除兰州黄河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项目合伙人) | 秦宝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鱼海波 |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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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1 | 备注 |
营业收入 | 306,628,889.77 | / |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16,492,296.69 |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16,492,296.69 | / | |
其中:原材料及副产品等物料销售收入 | 7,774,772.68 | / | |
租赁收入 | 3,588,540.99 | / | |
水电汽暖收入 | 2,570,654.27 | / | |
其他 | 2,558,328.75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290,136,59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