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对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我们认为在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过程中,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我们审阅董事阮澍先生的履历,认为符合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禁止任职条件的情形。因此,同意选举董事阮澍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下接签名页)
(此页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青原: 洪 葵: 梅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